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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 依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同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较,它是一个新事物,是进入20世纪60年才诞生的。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向美国国会提出的总统特别咨文中,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从这个时候开始,才有消费权益的问题或是消费者权利问题,世界各国为了纪念这一天,把每年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是为了纪念肯尼迪,在这一天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这时候才诞生了消费者权益问题。 很多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都是大同小异,咱们国家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最充分。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利:1、安全保障权。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第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只限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保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及其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2、知悉真情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消费者如果不主动行使这些权利,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就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提供,如果消费者发现了,可以以侵害知情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③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④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某种服务时有权选择和挑选比较。是不是自主选择权在什么情况下都受法律保护呢?也不尽然,自主选择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非自愿就无所谓自主选择了。第二,自主选择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第三,自主选择行为必须限定在购买商品中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这个领域。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自主选择权才是受《消法》保护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获得赔偿权。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 《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尊重权。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4 9、监督批评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1、 《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向消费者倾斜。《消法》在咱们国家整个立法体系当中,首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的,只有《消法》有,就是《消法》第49条的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咱们国家首次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表述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它规定了一个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有,这个被法学者和立法者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法院也是根据这个规定给消费者做出了精神赔偿的判决,比如海淀法院在贾国雨伤害案的判决中判给消费者的27万人民币,其中一大部分是精神赔偿,所以《消法》第一个特征,是典型的向消费者倾斜。 2、《消法》在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又在实际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消费者消费角度来讲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经营者角度来讲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消法》的特殊的适用范围,因为《消法》开宗名义地规定,这里所指的消费只是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但是第54条规定,说农民的生产消费参照本法执行,就是说《消法》也调整一部分因生产消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它限定的范围,极其有限,首先主体必须是农民,但不是所有农民的行为都受消法的调整,只是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那就是说一个农民他如果所实施的消费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消费,不受《消法》调整。这里强调农民的生产消费只限于直接的农业生产,这里一定要强调,比如说农民购买使用种籽、农机、化肥、农膜,这些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这样的才适用于消法,这个范围很特殊,也很有限。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一)当事人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和平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
6 程序设计针对的是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并没有专门的消费仲裁程序,因而在实践中,通过仲裁来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案例十分有限,这也使仲裁不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起到应有的作用。 3、诉讼。 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如果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诉讼是最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但消费者在利用传统的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高昂的诉讼成本、繁杂的诉讼程序、苛刻的举证责任和低廉的赔偿标准往往得不偿失。普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多数情况下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索赔。消费者权利尤其是最基本的权利——安全权得不到普遍尊重的现状呼唤公益诉讼发挥作用。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弥补消费者权益社会保护力度不足的缺陷。 总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经营者承担有直接的义务,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靠国家和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通过立法确定各自职责,明确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我觉得应该加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知识水平,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五、欺诈行为 (一)欺诈的定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国民法学界对欺诈行为的解释,大都与这一司法解释相似。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二)欺诈行为的处理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三)欺诈行为的处罚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 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结束语 总体而言,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但却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何解决协商和解与调解欠缺强制力的问题、行政申诉中的权力不统一的问题、仲裁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诉讼中引入或完善小额消费纠纷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的问题等,亟待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 要使消费者的权益能够真正的得到保障,我觉得首先要使消费者知道、了解更多的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会忍气吞声,二会利用相关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不通过行政手段,而是一般的调解、协商都会有比较好的效果。其次国家应该对生产者及产品的质量问题应该严格把关,避免因人情而产生的漏洞,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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