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食品安全打官司麻烦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食品安全打官司麻烦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案件受理
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起诉难。由于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比较专业,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对于食品药品是否符合质量合格标准,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认定为依据。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任何限制条件,因此,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否则就是不适当地剥夺了消费者的诉权。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起诉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案件当事人
食品药品纠纷中,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首要问题是其能够向谁主张权利。在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往往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只能择其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依据合同法,以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应为不合格食品的购买者,被告为食品的销售者。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原告既可以是购买者,也可以是食品药品的食用者或使用者;被告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为防止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可以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起诉,也可以将生产者与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知假买假
所谓的知假买假者也应是民事赔偿求偿权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知假买假者主观上虽有牟利企图,但客观上净化了市场,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司法应当给予肯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知假买假者的真正企图不是抑制制假售假,而是自身利益,甚至有人借此敲诈商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应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给予保护。
首先,从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消费者的含义比较广泛,而且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本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生活消费。广义上理解,消费者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就属于生活消费,他便是消费者。因此,单从数量上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恐怕有失偏颇。
其次,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食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就应该得到保护。无论知假买假者主观意图为何,其行为客观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知假买假的确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如果坚持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的观点,就会使得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狭窄,使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主体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起不到打击不法商人的作用。即便消费者被证明为知假买假,从制裁、打击违法经营者,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考虑,也应认定知假买假者为一般的消费者,应给予正常的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知假买假的有一定消费知识的人,违反了权利主体资格平等保护的法理学基本原理。
再次,从实务操作层面上看,是否知假买假是个主观判断问题,很难举证。如果存在知假买假者敲诈商家的情况,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于专门以打假为业的职业打假人,情况比较复杂,有待审判经验的进一步积累,目前对于其能否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对待,仍缺乏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食品药品的赠品引起的纠纷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故赠送的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消费者毕竟在形式上未支付价款而获赠了食品药品,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一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了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如果赠与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包装或者食品本身质量有瑕疵或者数量短缺,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关于食品药品虚假广告责任的认定
目前,我国广告市场存在不规范现象,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并不鲜见。少数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审判实践中,与食品药品广告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需要对相关主体的责任加以明确。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获取大量经济利益,消费者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消费者可以依照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本司法解释同时还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照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在连带责任中,有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支付能力不足,或者在诉讼中找不到,法院可以依法追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当事人,这有利于查明案情,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六、关于对不安全食品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5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释。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缺乏细化的规定。
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须以明知为前提,那么什么叫做销售者明知呢?明知是指确实知道、应当知道还是推定知道?对不同业态、规模、渠道与地位的销售者是否应不同对待?应当知道是否属于明知?笔者认为,明知应当既包括明明知道的情形,也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从审判实践看,下列情形可推定销售者明知:销售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故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故意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行为;食品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先已被工商机关警告或者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仍继续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对于同一批次食品,有关部门已经检验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后,食品经营者仍上架销售的行为;食品经营者有意通过不正当销售渠道采购食品,且进货价格远低于当地一般市场进货价格,或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销售的食品出现假冒、变质现象。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必须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如果仅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不得请求价款十倍赔偿金。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法晚于食品安全法施行,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笔者认为这是误解,因为:(1)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并不限于人身权益损害,还包括违约损失;(3)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进一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受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而且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因此,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意思是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即可主张十倍赔偿金。本条还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这主要考虑到与两部法律的衔接,一是与正在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衔接,该法律修正案规定了生产或者故意销售不安全食品最低赔偿1000元的规定;二是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衔接,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同,消费者可以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制售的食品虽然合格但存在欺诈情况下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适用上,如果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而在食品企业采用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时,虽然食品不合格,但在食品安全标准之上,此时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而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归责原则上,对于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七、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我国的食品标准原来由国家15个部门负责制定,制定出的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法公布之后,原卫生部出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拟将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整合成唯一的强制性标准。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毕,地方标准也于2013年底清理完毕。到2015年,将完成所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认定工作,经整合、重新认定后予以公布。迄今为止,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多达303部,覆盖食品6000余种,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外,还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和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非强制性企业标准。每年还有许多新品种的食品没有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我国现有全国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后,行业标准虽被弱化,但仍将继续存在。对于消费者购买、食用没有上述标准的食品,发生食品质量纠纷,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适用法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标准,亦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关于三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问题。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6条的核心就是要明确适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顺序,正确处理这三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确认适用哪一种标准来认定食品是否合格。首先,就强制性标准而言,国家标准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只要有国家标准,就不得适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只要有地方标准,在其行政区划内就不得适用企业标准。没有前两种标准的,适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其次,就推荐性标准而言,这是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只要食品企业选择适用这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应当以此为据来衡量食品是否合格;但是,如果经鉴定证明食品实际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请求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经鉴定证明食品达到了食品安全标准,但尚未达到其采用的高标准,也可以认定其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尚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新品种食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作为认定食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1)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食品纠纷,包括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纠纷,不适用于药品纠纷和其他纠纷;(2)涉及对争议食品质量的认定,如果发生的是食品数量短少,而非食品质量问题,则不适用本条规定;(3)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适用调整前的多种食品标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要正确区分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一般来说,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食品,可以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但不能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不安全食品肯定是不合格食品,反之,不合格食品不一定都是不安全食品,对两者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2)几个地方标准不同的,应以哪个地方标准为准?如果几个省都对同一种食品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标准,不同标准的食品肯定会有区别,食品跨省流通发生质量纠纷,应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认定食品是否合格。(3)如何适用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随着我国进口食品规模的扩大,进口的不安全食品事件频发。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有的比国外的标准低,有的则比国外的标准高,那么,认定进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以我国的食品标准为依据。(4)注意食品安全标准的变化。随着我国自然环境和国际食品标准的变化,调高或者调低标准均有可能。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参数和指标的变化,可能会产生食品适用旧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适用新标准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出厂时符合安全标准,保质期内销售过程中因标准调高引起食品不达标,应当认定经营者无过错,但不得继续销售。如果继续销售产生食品质量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处理。
八、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认定
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者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作出认证。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食品价格要远远高于普通食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以欺诈消费者。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其中区分了食品认证机构认证食品与其实际性质不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九、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购买食品药品,而商家人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仅是提供给商家一个销售食品药品的场所,直接的责任人应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实践中存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对此,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经营者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难是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对于每天必须消费的食品,消费者们通常都难以主动地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后用。而且不安全食品大多数都不是食用后立刻出现中毒的迹象,一般是过了一段时间或者长期食用才会显现出危害,此后再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消费凭证很可能就没有办法找到了。另外,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只有举证证明因食用了有危害的食品并因此而导致了损害后果,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而随着食品的品种越来越多样化,食品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以搞清楚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可民事诉讼又必须证明损害身体健康的事实是由该产品导致的。
因此,食品安全案件中受害者举证难度之大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食品安全诉讼中,受害者往往不能提交确切有效的证据以证明食品与侵害之间的必然联系。鉴于这样的情况,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5条合理分配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防止有理的消费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选择违约之诉时,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安全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且要证明其因购买商品受到损害,还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服用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消费者的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怎样投诉商家
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的做法:
1、量入为出,适度消费。要在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消费。
收入既包括当前的收入水平,也包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也就是说人们在消费时要考虑收入能力这个动态因素。
2、避免盲从,理性消费。要避免盲目跟风,避免情绪化消费,避免只注重物质消费忽视精神消费的倾向。
人们的消费行为始终受到消费心理的影响,例:从众心理、攀比心理等会影响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所以切记在消费中注意避免盲目从众。另外,要尽量避免情绪化消费,由于一时头脑不冷静而造成浪费。要坚持从个人实际需要出发,理性消费。
3、保护环境,绿色消费。面对严峻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我们应该树立生态文明观,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我们国家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大家也应该从自身出发,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去从事绿色消费,即: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绿色生活,环保选购;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做个绿色消费者。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难以自立自强;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的人,难以战胜困难,成就事业。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是一种具体的消费行为,而是一种民族精神。作为精神,它是永远不过时的。我们更应该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扩展资料:
消费观念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在影响个人消费观念的众多因素中,主流消费观念和个人因素则是影响消费观念形成的基本因素。
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观念是由注重节俭到注重品质,由量入为出到即时消费再到超前消费的消费观念改变的。在我国刚建国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消费市场上没有给消费者选择的权利,粮油生产,生活用品等都是有规定生产量的,消费者只能以节俭为主。
消费观念也是本着有出有入,出入平衡的状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人们在消费时开始注重品质和服务,消费者愿意花更多的钱去享受高品质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超前消费也开始渐渐成为主流消费观念。
参考资料:
为什么把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
消费者怎样投诉商家
消费者怎样投诉商家?很多商家是比较良心的商家,但这个市场也不缺少缺德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的,那消费者肯定是要进行投诉的,所以消费者怎样投诉商家呢?
消费者怎样投诉商家11、向交易平台投诉。向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包括实物、聊天记录、发票、交易记录等,一般的网购平台都有相应投诉机制,投诉属实的,会有严厉处罚机制,可以挽回自身损失。
2、向消协投诉。和实体店一样,网购发生交易纠纷也可向12315消协投诉。同样消费者也应保存好购物凭证等证据。需要提醒,网购经销商多在外地,消费者收货时要注意查看票据公章,按属地原则向票据公章所在地消协投诉。
3、向快递公司投诉。有时网购商品是在寄送环节出了问题,并非商家有意欺骗,商品受损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打电话投诉快递公司。在国家邮政局等网站上专门有投诉平台,也可以得到赔付。
4、向12345投诉。各地政府部门为加强公共服务,设立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民拨打热线后,受理员会将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办理后会回复市民。因为相关部门还必须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民服务热线,纳入考核,所以投诉一般能得到较好解决。
5、向公安机关投诉报案。当欺骗情节比较严重,涉及金额比较多时,构成网购诈骗,触犯法律,就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不仅可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可为自己争取减少财产损失的可能。
网购时涉及价格欺诈的形式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对于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情况,目前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对于有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购物情况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造成的事实后果和危害来进行投诉处理,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定。
消费者怎样投诉商家2消费者维权时的正确投诉方法有哪些
(一)投诉方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1、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2、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3、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具体的投诉请求。
5、投诉的日期。
(二)投诉的具体要求是:
1、写投诉信。信中要写清投诉者的姓名、详细地址。被投诉的经营企业的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情况,受损害的情况和交涉经过。
2、提供发票、单据、证明信等必要的说明材料。
3、投诉者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际经过真相,不要夸大虚构。在备好必要的材料后,可到买卖纠纷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投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收集、保留购物发票或服务发票。
(2)要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以及商家提供的广告、明示承诺。
(3)要有损害实物、记录、鉴定、病历及其他相关材料。
(4)要注意投诉的法律时效。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应在15天以内要求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的商品要按“三包”的规定,财物遭受损失的索赔诉讼时效为2年,人身损害的则为1年。
五要选择好索赔对象。一般可向经营商家索赔,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生产厂家索赔。受虚假广告误导致害的可向经营者和广告主索赔。如果购买商品使用时发生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请有关部门出具勘查证明。
(三)一般情况下,投诉到解决问题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商家自行处理投诉的流程
1、消费者发起投诉;
2、记录或查看投诉内容,详细记录客户投诉的全部内容:如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对象、投诉要求等;
3、判断投诉是否成立:在了解客户投诉的内容后,要确定客户投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投诉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投诉并不成立,就可以委婉的方式答复客户,以取得客户的谅解,消除误会。
4、确定投诉处理责任部门:依据客户投诉的内容,确定相关的具体受理单位和受理负责人。
5、责任部门分析投诉原因:要查明客户投诉的具体原因及造成客户投诉的具体责任人。
6、公平提出处理方案:依据实际情况,参照客户的投诉要求,提出解决投诉的具体方案。如退货、换货、维修、折价、赔偿等。
7、提交主管领导批示:针对客户投诉问题,主管领导应对投诉的处理方案一一过目,并及时做出批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力挽回已经出现的'损失。
8、实施处理方案:处罚直接责任者,通知客户,并尽快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对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管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依照投诉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扣罚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或资金。对不及时处理问题而造成延误的责任人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9、总结评价: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总结与综合评价,吸取经验教训,并提出改善对策,从而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投诉率。
二、消费者协会、质监部门、媒体等处理投诉的流程是:
1、消费者投诉;
2、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内处理完毕。
3、超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到办结为止;
4、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做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5、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投诉可以说是一种沟通方式,如果您的生活中遇到不满意的服务,需要采取投诉方式解决的问题,您大可以选择正确的投诉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怎样投诉商家3一、投诉商家怎么投诉
举报商家的方式具体有:
1、可以拨打12315的举报电话;
2、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的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举报;
3、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二、消费者投诉多久会处理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或当事人双方提出请求的特殊投诉,可据具体情况处理。
三、消费者协会对消费投诉有哪些处理方式
1、转办。对于受地域管辖限制、被投诉方明确的投诉,一般由上一级消协转给当地消协处理;或者由异地消协转给当地消协协助处理。
2、直接处理。消费者协会对于消费者的每一件投诉,在认真调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应及时地做出公正的调解处理。在调解时实行“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方法,消协作为调解者,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积极引导双方协商一致,力争达到双方满意的目的,促成争议的最终解决。
3、协助配合处理。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可以及时帮助工商企业改进经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推动消费环境的改善,促使消费纠纷在行业内部解决。
为什么把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
促进居民消费是实现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战略方针。经过改革开放36年快速发展,我国经济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13亿人口蕴藏的巨大消费潜力,正在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大内生动力。当前,推动经济稳中求进,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必须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作用。
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
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循环,消费对其他环节具有反作用。我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最根本的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重视消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最主要的仍然是国民生活水平的差距,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的过程,本质上仍是加快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仍然是解决一切问题、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现阶段发展经济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城乡居民都能过上丰衣足食的小康生活,使人们吃的安全、穿的体面、住的适用、出行方便,呼吸新鲜空气,享受碧水蓝天,不为食品安全而担忧,不为空气污染而烦恼。由于居民消费受到收入、物价、利率、社会保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衡量人民生活水平,不仅要看GDP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数字,更要看大多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质量,包括人居环境质量和日常消费品质,看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状况。特别是,鉴于近两年不断发生大面积严重雾霾,无论扩大消费、促进发展,良好的自然环境都是先决条件。显然,呼吸清洁空气是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只有在满足生存需求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为了当代人民健康和子孙后代的永续生存发展,我们必须以极强的紧迫感,增强环境危机意识,切实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把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加大力度治理空气污染,坚决停止某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破坏性发展。大力推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倡导文明简约的生活方式,厉行绿色环保的消费模式。这在目前已是十分紧急、刻不容缓!
二、扩大居民消费是大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战后的国际经验表明,大国经济发展主要靠内需。多数国家的基本路径是:在工业化初期,经济增长较多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在工业化中后期,更多转向消费。这是因为,在经济起飞阶段,由于缺乏资金,需要大幅增加国民收入中用于储蓄和投资的部分,以加快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当连续数年保持较高储蓄率、投资率,资本存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要降低储蓄和投资,提升消费率。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般阶段性规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投资率,加快推进重化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和外向型经济,投资和出口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两大引擎。应当说,这种发展方式对于加快我国工业化进程,增强国民经济物质技术基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也是必然要经历的发展阶段。但是,随着国内潜在经济增长率下降,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原有发展方式的弊端日益突出,经济转型势在必行。首先,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市场需求下降,贸易保护主义强化,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经济“再平衡”和“再工业化”,对我国制造业出口构成多重制约。在外需下降并有可能长期放缓的情况下,我们只有把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上来,才能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其次,近些年,尽管我们采取许多措施扩大消费,但是,投资与消费增长不协调仍未根本扭转。突出表现在,最终消费率(最终消费占支出法GDP总值比重)持续偏低,投资率(资本形成总额占支出法GDP总值比重)持续偏高,最终消费占GDP比重从2002年的59.6%降到2012年的49.5%;10年间下降10.1个百分点。尤其是,长期过度投资已经造成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导致大量资源浪费,而许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未能得到加强,一些重化工业项目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过快、结构不合理。毫无疑问,脱离消费需求的盲目投资已经走到了尽头,转变发展方式势在必行。我们应在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积极开拓外需的同时,着力扩大内需;坚持面向消费扩大投资,把内需与外需、投资与消费有机结合起来,使经济增长更多依靠居民消费拉动。这既是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全体人民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
三、立足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坚实基础
现在,我国经济已经到了更多依靠扩大国内消费拉动的发展阶段,居民消费既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内生动力,也是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内涵。一是稳定当前经济增长、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至关重要。消费需求作为最终需求,是国内需求的动力源泉。当前,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为一体,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投资需求依然强劲,消费需求由生存需求向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转型。特别是,推动大量低收入人口进入中等阶层,其基本消费需求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需求将迅猛增长,国内市场规模急剧扩大。这些都是十分现实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必须把扩大消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作为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立足点,又作为稳定当前经济增长的有效举措。通过采取一系列扩大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消费率、降低投资率,显著提升居民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显著提升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二是推动居民消费升级,对于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经济大而不强,不仅创新能力低,而且居民生活质量、消费水平仍然不高。目前,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消费品质量低、消费环境不好的影响和制约。不少日用品消费受产品质量和性价比的影响很大,一些产品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严重阻碍消费,食品安全和质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汽车消费缺乏合理规划,在大城市因交通拥堵受到限制,在中小城市仍快速增长,但受环境制约,未来也难以过快增长;住房在特大城市供不应求,投资和投机需求旺盛,但在部分中小城市已经供过于求,出现大量空置楼盘;服务消费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但养老、健康等服务供给仍很短缺。消费领域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要求我们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必须从提高消费质量做起,首先要尽快提高食品、药品等基本日用消费品的质量,把确保消费安全作为第一标准,通过提高消费质量,推动居民消费和整个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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