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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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科普有关“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六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鉴定。

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达成一致的,由受理投诉或者申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由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

第六十三条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购卖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义务;因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退出市场、租赁柜台期满、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向市场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赔偿后属于有关经营者责任的再由其向有关经营者追偿。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经营者承诺增加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第六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指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并拒绝交付费用。因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单位与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决定,不得以下列情形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营者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三包”规定的;

(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提供不符合规范的服务,或者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重新按规范提供服务的;

(三)销售、提供假冒他人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商品而拒绝退货、更换的;

(六)以广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拒绝退货、更换的;

(七)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而拒绝补足数量,或者退还相应部分的货款的;提供服务的内容不足而拒绝补足,或者拒不退还相应费用的;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收费用而拒绝退款的;

(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而拒绝重作、退款或者赔偿损失的;

(十)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

(十一)行政机关因消费争议向经营者送达要求其到场协商的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经营者因无理拒绝、无故拖延等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经营者,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为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已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和接受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得利益按当地相同种植业、养殖业的相同情况前三年收入平均数计算。

第七十条 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时,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各种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责任所应具备条件的高度概括。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与运用,不仅使归责具有明确的尺度和可行的办法,而且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在正确地理解并运用归责原则的基本价值和内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处理缺陷产品侵权案件。

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我们主张应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为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一)概述《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空调漏电引起火灾,烧毁了房屋和家具,空调制造商就应给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样的房子、一套原样的家具。如果无法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现行价格将房子和家具折为现金赔偿。如果被烧毁的房子是间饭馆,空调制造商还须赔偿饭馆停业的经济损失。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赔偿造成消费者残疾的,除赔偿上条所列几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1、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这是指受害者购买功能辅助性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助听器等。

2、生活补助费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赔偿费用。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支付数额和办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

4、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扶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受害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而本身有生活来源的人。

(五)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以下费用:

1、丧葬费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费用。丧葬费应以死者当地当时一般丧葬所需的费用标准来确定。

2、死亡赔偿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当然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由经营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的这项费用,具有慰抚的性质。

3、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六)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责任《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以下几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承担了上述民事法律责任后,并不排除根据其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三)《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一、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 ?

(1)产品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二、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销售者只有存在下面两种过错时,才承担产品责任: ?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产品责任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

(1)全面赔偿原则。它是指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无论他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侵权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这表明,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消费者损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赔偿。 ?

(2)限度赔偿原则。赔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在确定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 ?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作了相应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项目。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责任领域,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包括该产品整体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损害都不在生产者赔偿之列,因为这种损害是生产者应负其责,而不是另向他人赔偿。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要求赔偿的只能是产品自身之外的损失,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产品质量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关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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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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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狼家二萌神
    狼家二萌神 2025年04月29日

    我是电商号的签约作者“狼家二萌神”!

  • 狼家二萌神
    狼家二萌神 2025年04月29日

    希望本篇文章《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能对你有所帮助!

  • 狼家二萌神
    狼家二萌神 2025年04月29日

    本站[电商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狼家二萌神
    狼家二萌神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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