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如何建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如何建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维护顾客的正当合法权益
维护顾客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处理顾客关系应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顾客的基本权利有:
1.获得商品和服务安全、卫生的权利;
2.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3.自愿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4.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的权利;
5.对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购买商品和服务受到损害时索取赔偿的权利;
7.其他为社会公认并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权利。
因此,任何组织要想建立良好的顾客关系,必须依法办事,自觉维护顾客的上述各项正当权益。
(二)重视与顾客的信息沟通
1.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顾客传播有关信息,如组织的方针、政策、经营状况,产品的特征、使用方法及销售方式,维修及售后服务的具体方法,各类服务项目等。传播信息可借助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人际传播方式。
2.收集顾客信息。了解各类顾客对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服务等要求,针对顾客需要提供产品和服务,根据顾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三)提供适合顾客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1.投其所好、适其所向。为了赢得顾客,必须进行消费者调查,了解各类顾客的消费特点及各类商品的销售特点,力求做到投顾客所好,并把握、引导、预测顾客需求的偏好动向,在适宜的时机、用适宜的商品来满足顾客的消费需求。
2.供其所需、补其所缺。顾客所期望的“供”和“补”是指适时适量的“及时雨”。这就要求在经营上有远见卓识的精神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企业道德,千方百计地了解顾客意向,及时发现市场上的紧俏商品并及时提供,做到“雪中送炭”。
3.激其所欲、解其所疑。公关人员要利用有利时机,消除交易障碍,争得公众信赖,激起购买行为。并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把消费者引导到稳定的消费系列中。
(四)妥善处理与焉謇的纠绘
任何组织在处理顾客关系时都难免发生差错、出现失误、引起顾客的纠纷。对待顾客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迅速准确地答复顾客的投诉和质询,诚恳地解释,及时地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尽可能地解决实际问题,平息顾客不满,稳定顾客情绪。
(五)妥善处理与中间环节的关系
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批发、运输、零售等一系列中间环节。从某些意义上讲,顾客关系就是企业与这一系列中间环节的关系。企业在顾客中的信誉,很大程度上要靠这些更接近顾客的中间环节去建立和维护。如果中间环节发生差错,顾客往往会追究企业的责任,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因此,企业必须妥当地处理好与中间环节或中间商的关系,加强双向信息交流与沟通,坦诚地对合作伙伴提出正当的权利和要求,同时,也要维护中间环节合作伙伴对企业提出的正当合理权益,并协助和督促中间环节共同为顾客提供优良服务,共同建立和维护企业的信誉,以实现合作双方共同的利益。
消费者、用户和产品的关系思考
消费关系是生活消费过程中自然因素之间、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人们与自然之间发生的关系的总称。
生活消费过程既是人们同消费对象发生关系的自然过程(例如人通过吃喝满足肌体的生理需要),又是人们之间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过程。在这个双重性质的消费过程中,必然发生三种消费关系:①自然消费关系。即消费中的各种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如食品营养成份与寿命、健康之间的关系。②社会消费关系。即消费中的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个人消费与社会集体消费的关系。③自然社会消费关系。即消费中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如消费者与环境的关系。自然消费关系由有关的自然科学学科研究;社会消费关系和自然社会消费关系,则是消费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也要结合消费关系的自然属性,从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的联系上进行考察)。
具有社会属性的消费关系中,经济利益是根本的、主要的。它不但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之中,而且最终通过消费实现出来。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组成的生产关系体系中,消费关系的内容相当广泛。例如社会消费与个人消费的关系,消费者占有和支配消费对象的关系,职工和农民的消费关系,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消费关系,富裕户与困难户的消费关系,以及不同地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除了上述这些横断面的消费关系外,还有涉及时间序列的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的关系,近期消费与长远消费的关系,提前消费与延期消费的关系,以及反映这些关系的储蓄、收入、价格与消费的关系等等。
消费关系,除集中体现在经济方面外,也还反映在意识形态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方面。消费活动是人们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由于有不同的人生观、幸福观、价值观,以及不同的消费方式、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等,就形成不同的消费关系。国家和社会采用法律、行政等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消费者科学地进行消费时,就形成国家和社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关系。在消费过程中,除了消耗物质产品外,还消耗精神产品,对这些精神产品的消费也反映着一种消费关系。
消费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并受一定的上层建筑的制约。社会主义的消费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消费关系,社会主义各国的消费关系也不完全一样,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也有着不同的消费关系。因此,消费关系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关系
在零售行业中,除了“人货场”的重要三角关系外,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三角关系,就是:用户,消费者,产品。
这三者是:
用户:支付购买产品的人;
消费者:使用产品的人;
产品:被消费者使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东西;
所以,当企业在研究“人货场”关系的时候,也应当要了解“用户-消费者-产品”的关系。
下面先举几个例子:
案例一:
妻子想买一辆代步车,但是对车没有什么研究,怕做出错的决定,所以就让丈夫帮她购买。这种情况下,丈夫是用户,妻子是消费者,产品是汽车。
作为企业,就会遇到几个值得思考问题。
1)应该把丈夫当作营销对象,还是把妻子当作营销对象
2)如何甄别出丈夫购买的意图,并且推荐女性适合的车给丈夫
3)既然妻子把决定权交给丈夫,是否意味着不需要对妻子做营销
4)线上,线下如何触达,用什么渠道,什么形式,触达谁
案例二:
母亲为刚出生的孩子购买尿布。作为企业,应该从哪几方面考虑产品营销的方式和传达的信息。这时候,母亲是用户,孩子是消费者,尿布是产品。
案例三:
子女为老人选购保健品,逢年过节的礼品等。这个案例中,子女为用户,老人为消费者,产品是保健品。
案例四:
客户管理部需要购买CRM的SaaS管理平台。这个案例中,在某些企业,老板是用户,消费者客户部门,产品是CRM管理软件。
比如,在汽车案例中,妻子如果被正确的触达到,或许会对购买结果产生影响。但案例二中,就完全不用考虑触达婴儿。
另外,在B2B产品中,就要考虑决策层面的关系,究竟是用户话语权大,还是消费者话语权大,这就是所谓的营销对象权重问题。
三者关系的升级思考
20年前,日本人柴田发明了陪护宠物Paro。Paro主要是为了陪护老年人而发明的,具体介绍: 日本开发出萌萌哒的海豹型机器人PARO用于治疗痴呆症患者
最初,商家把这消费者,用户,产品定义为:子女,老人,Paro。但是销量并不乐观,因为6000美金高昂的费用,让很多女子望而却步。但是,之后商家改变模式,将这三者重新定义为:陪护机构/医院,老人,Paro,并且纳入保险范围,就这样,Paro开始热销起来。
可见,在我们解读人货场的新零售关系时,也不要忽略了消费者,用户,产品的三者关系和营销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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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
消费者权利
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经营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即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提供真实信息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义务还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义务还要求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出具凭证、单据
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消费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如果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保证质量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履行“三包”义务
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在这些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内容,其内容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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