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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如下: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塑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边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计税依据又叫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计税依据分为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而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把税收划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复合税。具体详情如下:
1、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2、从价计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价值量为自然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3、复合计征:既根据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又根据其价值量征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加上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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