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三种方法。
1、从价定率: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两个因素。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数量×比率税率
三、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中实行复合征税的税目有哪几种
首先:
目前消费税的税目如下:1、烟,2、酒,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摩托车,8、小汽车,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实木地板,14、电池
,15、涂料。
其次:
适用复合计税的税目有:烟税目下的“卷烟”子目和酒税目下的“白酒”子目
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
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
2、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复合计征消费税有白酒,卷烟等。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消费税比例税率+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进口环节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的复合计税针对的是应税消费品,而不是纳税环节,委托加工卷烟、白酒时,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样实行复合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的是什么
消费税中实行复合征税的税目只有白酒和卷烟。因为这两类消费税既采用价格计税又考虑物理量征税即:
白酒是既实行从价税-税率20%,又实行从量税-每斤0.5元。
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甲类卷烟的税率为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乙类卷烟的税率为36%加0.003元/支。
计税依据分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2、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原油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吨”;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千立方米”。
3、复合计征
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
复合计税是指既实行从价税,又实行从量税。我国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的主要包括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这些都是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消费税其他条例如下: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 黄酒 1吨=962升
(二) 啤酒?1吨=988升
(三) 汽油 1吨=1388升
(四) 柴油 1吨=1176升
(五)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
石脑油?1吨=1385升
(七)
溶剂油?1吨=1282升
(八)
润滑油?1吨=1126升
(九)
燃料油?1吨=1015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止保霞]投稿,不代表电商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uogetu.com/cshi/202501-2632.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电商号的签约作者“止保霞”!
希望本篇文章《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电商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