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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述计税会计处理概述应税消费品的概述: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计税会计处理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会计处理:
1、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对于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随同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其中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其中涉及到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结转及计征增值税等内容,应在会计分录中一并处理。
6、对于向税务机关交纳消费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已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利用银行转账方式结交税款。做会计分录时,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有销货退回,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若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 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若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则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8、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凭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中所列消费税额,将其计入该项消费品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9、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若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国内销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若是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应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并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在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若是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然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本身发生的应纳消费税按国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则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除此之外都是非应税消费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消费税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应税消费品、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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