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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共有十五个,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税目表,烟,酒,高档化妆品,首饰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缴纳消费税的14种商品
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如下十四类:
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
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酒;5.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十二、游艇
从量计征消费税有哪些
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一、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二、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与否的重要标志。税额指需上缴税款的数额。用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就得到税额。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法律分析: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二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三类: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第四类: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五类: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又称从量计征。
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等税种,都属于从量税。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也属于从量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改)》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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