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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什么不缴纳消费税?为什么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当然要缴纳消费税。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之所以不视同销售,是因为如果视同销售会虚增企业收入。在实际处理时只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视同销售的情形下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两种处理在增值税税额上并没有影响。
简述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办法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缴纳
2、用于其他方面,如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何记账?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不动产)
——应交消费税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补贴职工食堂等个人消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分录是什么?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抵债,赠送他人,发放福利要缴纳消费税,这句话对还是错?为什么?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抵债、赠送他人,发放福利要缴纳消费税,这句话不完全正确。
二、解释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因此,(1)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赠送他人、发放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其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相当于直接出售,故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2)用于抵偿的,如果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则需要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交纳的消费税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计入投资和在建工程的成本。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当天申报纳税。这句话什么意思,既然是自产自用,为什么还有移送使用一这是为了确认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
所谓的移送,一般来说,生产和储存的部门与实际的使用部门不同。例如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供后勤部门使用,那么有一个出库并移送到后勤部门的过程。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 要缴纳消费税吗?对于此类业务如何记录?答: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时,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记录: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为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对消费税可不作账务处理。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对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生产企业付出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反映销售收入,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销售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同时:借:应收账款(应交消费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消费税) 生产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应交消费税) 生产企业收到外贸企业代为退回的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应交消费税)贷:应收账款(应交消费税) 如果发生退关、退货,需要补付已退消费税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对于非出口业务直接减免的消费税,企业不需作账务处理。 (4)对于非出口业务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自产自用要不要记税,用在何处消费税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于移送使用时不纳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不纳
法律主观: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下面 网 小编为你具体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 纳税 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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