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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在无形中和卖家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如果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那么消费者一方完全可以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但如果同时,因该产品的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那么消费者也可以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受害方索赔范围: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什么情况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 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的,首先要具体确定赔偿的范围,分为了人身损害的赔偿与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是不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或其他人损害的,此时产品生产者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律主观: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 人身损害 或者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是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适用 侵权责任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一般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经济损失等。但是各国对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的规定又有所差异。从美国对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看,几乎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可以按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美国国会通过的《1981年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案》给产品责任所下的定义表明了这个问题。该法案给产品责任所下的定义为:“产品责任是由于人体伤害、死亡、心灵创伤,随之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等一系列损害的责任。”其他一些国家一般将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上。至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则按照其他有关法律的一般规定赔偿。关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坏或毁灭。一般各国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方法是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分为致人伤残赔偿、致人患病赔偿和致人死亡赔偿三种。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方法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缺陷的程度;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观状态;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以金钱来弥补受害人因人身受到损害而使心灵遭受的痛苦、创伤。由于精神遭受损害是无形的,难以进行确切的衡量,因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就难以确定。对此,各国往往根据具体案件斟酌全部有关情况由具体办案人员进行确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欧美一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都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有些产品责任案件,与消费者所受的财产损失相比,其所受的精神损失更为严重。因此,法律上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消费者来说十分不利。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产品生产者的要求过高,不利于开发技术,发展生产。如果说现阶段对国内生产者还需要适当保护,那么对进口产品的国外生产者我们也只能给予保护。当消费者因“洋货”质量而受到损害时,得到的也是低额赔偿。与生产者的利润相比,这种赔偿太廉价了。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缺陷产品而遭受的营业上的损失的赔偿。如因产品缺陷影响正常生产而损失的营业收入。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除美国外,都排除在依产品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内,一般按照其他商事、经济法规进行赔偿。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这部分间接按损失法律应当予以规定,因为这种失去的利益,是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期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不是臆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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