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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比如一个全能企业,外购烟叶加工烟丝,用烟丝生产卷烟,烟丝作为中间产品,用于卷烟连续生产时不纳税,烟丝用于其他方面则视同销售应该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纳税,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消费税。但在这些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中有四方面要使用价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俩债务。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企业把自己的产品发给职工时,价格通常偏低,往往需要用组价计算,但考试如果给了同类产品价格则按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如果没给出同类价格,则应按组价计算。 考试大伴你同行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其推导过程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
=成本+利润+价格×消费税税率
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含税价格在需要计算组价时都是(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营业税也是如此。这个公式进一步演变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从这个公式分析,货物定价需要三个因素:一是货物的销售成本,二是国家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三是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知道两个因素,即成本和成本利润率就可以定价。消费税税率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7种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这个成本利润率不用记,但只要认定货物不征消费税的,其成本利润率为10%,这是增值税中的规定。所以在做题时如果货物不征消费税又需要计算组价,则其成本利润率为10%,如果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时,考题中会给出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教材150页例2是重点的类型题,即可以考增值税,又可以考消费税。
例二 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22500(元)
应纳消费税=22500×30%=6750(元)
应纳增值税=22500×17%=3825(元)
为什么自产涂料用于厂房修补交消费税不交增值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资,广告,样品,馈赠等方面的,要交纳消费税。
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交消费税。只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资,广告,样品,馈赠等方面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酒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因为按照消费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以,自产涂料用于厂房修补,应当缴纳消费税。
而不交增值税,是因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生产自产涂料购进的原材料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涂料用于销售,还是用于修补厂房,都一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存在补交增值税的问题。
法律主观: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客观:《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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