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
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但是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
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缴消费税的区别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相信有认真阅读上文的小伙伴对于消费税都已经了解的差不多了,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是要交的.但是由于消费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我们在操作中不能将其计入成本.如果你发现还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尽管向我们的老师提问.
进口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不少消费税纳税人就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其已纳消费税款抵扣填报的变化不太熟悉,影响了纳税申报。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纳税人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此后,税收政策对抵扣范围作了些调整。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应税消费品抵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润滑油。可抵扣应税消费品购进渠道。以前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可以抵扣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就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006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就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规定:(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抵扣方式及计算方法最早的外购消费品抵扣方式采取的是直接抵减销售额政策。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但自1995年6月1日起抵扣方式就作了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规定: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就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重新明确,分为以下三种行为分别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抵扣凭证国税发〔1993〕156号就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抵扣凭证规定,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规定,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国税发〔2006〕49号就税法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增值税本规定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凭证的,其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
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于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也同样适用。
列举11条扣除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税法1上面只列了这些可以扣除的项目,进口用于上述连续生产的应该可以扣除
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依据:国税发[2006]49号
关于“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幼文]投稿,不代表电商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uogetu.com/cshi/202502-3397.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电商号的签约作者“幼文”!
希望本篇文章《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电商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连续生产要交消费税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连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