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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 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消费税 。 纳税 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A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A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1-25%)=243.7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A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A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526.50(万元) A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495-80-526.50)×(1-25%)=298.88(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A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A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1-25%)=378.7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A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B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A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B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A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A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A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消费税不计入成本。
消费税处理方式如下:销售商品时,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影响当期损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消费税计入工程成本。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时,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物资成本。直接销售的商品,消费税不计入成本。
消费税的征收原则:
1、税收对象: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结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税率结构,具体税率因商品不同而异;
3、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通常是生产、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税收目的:消费税主要是调节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商品的消费,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
5、税收特点:消费税具有间接税的特点,税负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因此,企业在计算成本时通常不将消费税计入成本。
综上所述,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销售商品时计入“税金及附加”影响损益,自产自用品用于在建工程时计入工程成本,委托加工品则根据其用途不同决定是否计入成本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而进口品则计入物资成本,但直接销售的商品消费税不计入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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