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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百姓投诉热线是12345。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消协依法受理下列投诉:
1、消费者因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消协不受理下列投诉:
1、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2、没有明确的被诉方;
3、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6、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投诉电话12345不解决问题怎么办
法律分析:12345不是万能电话,不过生活中存在一些比12345更有效的投诉电话,能够直接解决市民的问题。如12320,卫生局: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12358,发改委:价格投诉;12365,质监局:质量投诉;12333,劳动局: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12345投诉没结果怎么办
12345投诉不解决用以下方法进行维权:
1、掌握证据首先要掌握好举报、投诉问题的证据,多准备几份,方面在维权的时候使用,如果有同样诉求的其他人,可以团结起来,一起反应问题,迫使对方解决问题;
2、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媒体曝光方式,将对方的不法行为、不作为行为一一曝光;
3、多渠道反应。可以直接到信访部门、主管部门等地方投诉;
4、起诉对方,如果对方已经给自己造成了经济财产和身体健康的伤害,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5、拨打工信部投诉电话(010-12300)或到工信部网站投诉。 12345平台是由相关工作人员记录和百姓诉求后交办到相关单位,然后相关单位再给12345一个反馈,再由12345告知反映人答复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打12345处理不了,就拨打工信部投诉电话(010-12300)或到工信部网站投诉。 12345不是由市长接听的,而是由相关工作人员记录和百姓诉求后交办到相关单位,然后相关单位再给12345一个反馈,而后再由12345告知反映人答复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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