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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第二条: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在委托加工中用于连续加工与不用于连续加工有什么区别,不用于连续加工不用交消费税吗?
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后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时,不再缴纳消费税。销售额计算应交消费税时,可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额。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时,不征收消费税,最终产品销售时缴纳增值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加工过程中缴纳消费税,最终产品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缴税款可抵扣;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按不超过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视为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消费税的定义:消费税是对在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某些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征税对象:主要针对烟草、酒类、化妆品、珠宝玉石、火柴、高档手表等非必需品和奢侈品;
3、税率类型:消费税税率有定额税率和定率税率两种,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而定;
4、免税政策: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可以实行免税或者减税政策,以鼓励其生产或销售;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在消费品生产、加工完毕离厂销售或者进口环节时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自产应税消费品在已缴税后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或非应税消费品时,分别免征或在加工过程中缴纳消费税,最终产品销售仅缴纳增值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时可抵扣税款,直接销售则免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缴消费税的区别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纳消费税允许抵扣。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不连续加工),不缴纳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一次课征制,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交过消费税了,所以销售时就不交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度百科-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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